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光和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5层502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宇 |
成立日期 | 2021-03-25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1MA0217HB1K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院管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数据处理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13人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和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65.0000000 |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35.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13.72 | -180.40 | -180.6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70.45 | 682.94 | 387.51 | |
审计机构 | 北京寸心为公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2.53 | 66.76 | 66.7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462.44 | 1008.18 | 454.27 | |
资产评估情况(单位: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3-18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中齐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724.52 | ||
负债总计 | 331.96 | ||
净资产 | 392.56 | 1044.1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365.4665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其他事项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第3层(建筑层第2层)304-305(部分)、第16层(建筑层第12层)1607、第68层(建筑层第50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孙强 | 成立日期 | 2002-04-22 | |
注册资本 | 54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保险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000710929682C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00000102063897J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05-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2022年第13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北京光和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 |
转让底价 | 365.47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10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及相关方损失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已了解标的企业状况,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在受让本标的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商标、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后再递交产权受让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而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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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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