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杭州临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10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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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361.34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2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20 |
所在地区 | 临安市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杭州临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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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5725114144D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暖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广告制作;仪器仪表修理;终端计量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特种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普宣传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陆地管道运输;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日用电器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计量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022.63 | 154.89 | 117.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361.95 | 10993.71 | -2631.76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3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393.11 | 388.49 | 290.2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000.88 | 10342.03 | -2341.14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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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2636353XC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433L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昆仑能源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2-10-14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杭州临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2361.34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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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 70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3、截止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石油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石油集团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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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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